商業誠信政策

1. 目的:為本公司之永續健全發展並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特訂定本守則。

2. 範圍: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

3. 權責:

3.1. 總經理室為本守則制(修)訂及統籌之部門。

3.2. 其他單位為本守則執行運作之配合協辦部門。

3.3. 稽核室為查核各單位遵循情形之部門

4. 定義:本守則中所提到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簡稱為『本公司人員』

5:作業內容

(1)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2)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3)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4)公司政策

本公司基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5)防範方案與防範措施

本公司依(4)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守則中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

(6)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禁止行賄及收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禁止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7)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8)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9)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10)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